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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保釋上訴案開庭 終審法院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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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押後裁決律政司就保釋案的上訴,黎智英需繼續還柙。(攝影:鄭銘)

【希望之聲2021年2月1日】(本台記者鄭銘綜合報導)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涉嫌違反“國安法”,律政司就其早前獲批保釋提出上訴,案件星期一(1日)在終審法院開庭。終審法院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黎智英需繼續還柙。

黎智英一早由囚車押送到庭應訊,法院外擠滿大批傳媒。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民主派樑家傑、何俊仁、李永達、《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等人到庭旁聽。

案件由五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今次也是張舉能就職終院首席法官以來處理的首宗案件。

律政司此次上訴,要求終院釐清國安法第42條的含義,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爲的,不得准予保釋。”

代表港府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時稱,涉及國安法案件的保釋申請,應分爲兩層面處裏,首先是考慮根據國安法第42條,之後才考慮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釋程序。因此在首階段,法官不應該考慮保釋條件,而應該考慮一切他認爲有關的材料,去判斷被告有否再犯的風險。

張舉能問周天行,假如保釋條件能限制疑犯的居所,與何人接觸、取用電腦等活動,爲何不能作爲接受他不會再犯的理由?周天行指,國安法關乎公衆利益,犯罪過程可能很難察覺,只要再犯一次,都有可能帶來不能承受的後果。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時指出,被告會否繼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爲,舉證責任在於律政司一方。考慮國安法案件的保釋時,不應單獨看第四十二條,亦要看第四、第五條,當中包括應當尊重人權,依法保護居民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享有的自由,而第四十二條亦不應凌駕普通法的無罪假定原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等五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黎智英繼續還柙。

黎智英去年12月23日獲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以1千萬港幣保釋候審,但港府透過律政司上訴,並指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保釋,犯了原則性錯誤。終審法院在同年12月31日排期今日審理上訴案,暫時撤銷先前的保釋許可,並將黎智英重新收押。

 

責任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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