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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勝訴! 港高院裁定警員不出示委任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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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在去年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武力清場時一直拒絕出示委任證,引發外界廣泛批評。圖爲警方在反送中運動中向抗議民衆發射催淚彈。(鄭銘/SOH)

【希望之聲2020年11月19日】(本台記者鄭銘採訪報導)去年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警方武力清場時一直不出示委任證,尤其是「速龍小隊」常施以暴力而無法被投訴備受批評。香港高等法院星期四(19日)裁定,警方不出示委任證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目前已有的投訴警察機制,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包括香港記協、去年612眼部中槍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樑頌恆,以及多位市民、「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等入稟高等法院五宗案件,投訴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星期四上午頒下判詞,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他指,由於侵犯人權投訴個案數量衆多,港府有積極責任建立一套有效的機制,可以讓受害人對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或私人檢控。

判詞指,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又指警員執行非祕密行動期間,應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以便受害人及目擊者認出涉事警員和投訴。

法官周家明又提到,現有的兩層投訴機制,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因爲投訴警察課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監警會雖然爲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因此裁定記協、楊子俊、魯湛思等五人勝訴。

24歲魯湛思是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的助理,魯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百步梯參與集會期間,在沒有使用暴力的情況下,被防暴警員近距離噴了3次胡椒噴劑。

51歲的吳康聯於去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與添華道交界橋底,被「速龍小隊」成員從後扯揹包拉跌,之後又被毆打。

至於陳基裘、郭卓堅及樑頌恆,法庭認爲即使他們在去年參與過示威遊行,但不認爲他們直接受到警員相關做法影響,故裁定他們敗訴。

記協主席楊健興期望港府及警方儘快依照法庭裁決,修正識別警員身份做法及完善投訴機制:「一些基本的人權保障,《人權法》入(裏)面保障的東西都不符合。今天裁決出了後,無論警方也好,律政司也好,會否去上訴,我們都希望他們立即去做一些改善的措施,如何迴應到今天法院的裁決。」

他又說,過去前線採訪記者面對警員言語或其它暴力問題,希望警員展示委任證可帶來制約,令警員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不能因爲別人未必識別到自己,而不當地對待記者。

民權觀察認爲,當局應就警員涉及隱藏編號而引起的侵犯人權事件,作出調查、懲處,以及向受害人提供合適的賠償,又要求政府與警方儘快改善投訴警方的機制。

 

責任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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