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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向核心高层下令 20年前绝密文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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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获得中共20年前的绝密文件,证实了江泽民向中共核心高层下令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群体灭绝行为。(视频截图)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0年10月27日讯】近期,大纪元获得中共20年前的绝密文件,该文件是由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司法意见,证实了时任中共党魁的江泽民,向中共核心高层下令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群体灭绝行为。

铁证如山:中共绝密司法文件曝光

据《大纪元》23日报导,日前他们获得了中共最高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于2000年11月30日印发的,由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司法意见。中共五部门的这份文件被列为“绝密”。

组成中共司法系统的这五个部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在绝密文件中称,“各级政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时任党魁江泽民的严厉打击法轮功的重要指示。

这份20年前的绝密文件,将法轮功学员群体、以及法轮功学员实践真、善、忍修炼或和平传播法轮功真相的行为,列为“打击重点”;并规定了针对性的“罪名”和处罚手段。

中共绝密文件。(大纪元)
中共绝密文件。(大纪元)
中共绝密文件。(大纪元)

例如,该绝密文件将法轮功学员编写、印制、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定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用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又如,将法轮功学员揭露中共官员非法抓捕、劳教、判刑,以及使用酷刑导致法轮功学员伤、残、死亡等罪行的行为,定性为“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定罪处罚”。

中共五部门在绝密司法意见中,不但对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和行为罗织了众多罪名;还声称,办理涉及法轮功的案件“政治性、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要求“各级政法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

中共群体灭绝罪的证据

多年来,曾经多次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中国大陆律师陈建刚,看到这份绝密司法文件后惊呼,“这是中共利用国家司法权力对法轮功群体发起的战争!这是涉嫌战争罪,群体灭绝罪的证据!”

陈建刚接受大纪元采访时表示,自己虽然在办案中见过类似材料,但这份文件也是头一次看到,深感震惊。五部门出台这份文件,本身就是违法;因为没有法律授权它们可以立法。

他说,这只是一种口号似的所谓执法态度,文件本身不是法律,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性质。这份法律文件的违法之处,还在于它是秘密的、不对外公布的。

陈律师强调,法律性质的文件必须公开公布才能生效、让人遵守,中共炮制一个秘密的法律,让人怎么去遵守,所以这种法律就是见不得人的迫害,是不正当的表现。”各地的各级政法部门也有引述、转达这个秘密法律文件,也都是绝密级别。

中共《保密法》截图(大纪元)

陈律师表示,依据中共的《保密法》第十五条 绝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三十年,所以这个文件还有十年保密期,现在曝光这个文件,可以让中共的群体灭绝罪行早日大白于天下。

法律论证:中共迫害法轮功违法

陈律师针对中共这个绝密文件、以及它对法轮功的迫害,进行了专业的论证和分析。他首先指出了三个法律基本常识或前提:

图为绝密文件截图。(大纪元)

第一,中共政权打击法轮功,并非法律行为而是政治运动,就像打黑除恶、反腐倡廉等等这些,都是中共发动的政治运动。

陈律师解释说,从1999年开始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残酷的打压,就是政治运动,跟法律是没关系的;如果要说有关联,那就是中共打着法律的旗号,利用公检法作为打手来实施政治上的迫害。

第二个前提是,即使是中共政权自己,也没有出台任何一部法律来认定“法轮功”是X教组织。

陈律师在多年来的为法轮功案件办案经历中,曾经在所有的法庭上提出以上问题,结果是没有任何检察官、法官或警察能够拿出给法轮功定性的法律依据。

陈律师说,即使假定中共的法律是合法的,那么中共对法轮功的这种镇压,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和事实。

第三个前提,就是法轮功学员没有违法或犯罪。

陈律师说,要判定犯罪,至少要有确定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同时被告人的行为一定要有社会危害性;然而在中国大陆,既没有这样的法律,同时众所周知,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任何危害。

陈律师表示,在他办理的案件中,这些法轮功学员无一例外都是非常好的人,所以他们没有违法犯罪。

基于上述提到的三个前提,陈律师对中共这份绝密文件,进行了更深入的剖析。

中共利用“法律”实施群体灭绝

图为绝密文件截图。(大纪元)

陈律师指出,这份由两高和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法轮功X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从法律层面上讲,本身就是违法的文件,它没有法律的任何特征和效力。”

陈律师强调:“它又是一个绝密件,这说明五部门在搞违法犯罪的活动,见不得光。”陈也点出了,该绝密文件的措词和用语也充分表现了中共的无法无天。例如,充斥全文的“反动”“打击”等文革术语表明这就是一场政治迫害。

尤其是“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的标题,体现的就是无法状态,因为如果办案可以“加大打击力度”,那法律还有何用?

而标题“提高认识,统一执法思想”,直接说明了“这份司法文件就是要贯彻江泽民的个人意志,打击法轮功就是江泽民和中共发动的非法迫害。”

陈律师重点分析了文件中提到的“刑法第三百条”,这也是中共在实践中对法轮功学员构陷最多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按照中共的刑法规定,要构成这个犯罪,至少有5个要点。

1,当事人要有组织和利用的行为。现实中,法轮功学员们就是在祛病健身,跟什么组织和利用都扯不上关系,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没有达到这个要点。

2,要存在会道门这样的邪教。中共从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给法轮功定性,这一点也够不上。

3,还要有这种组织。组织是要有固定的人员,有明确的分工。但在法轮功的案件中,不存在这些,是没有组织的。

4,必须确认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共指控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就是在家里修炼,或者说他们制作了宣传品,但无法说明这些行为破坏了哪一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5,还必须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陈律师强调,这个要点是,行为必须是破坏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而不在于是否是中共在所谓司法解释或秘密文件中,针对法轮功学员专门规定的行为。

陈律师说,所有这5个点都凑不齐,那就不构成犯罪,所以中共口中的“依法”打击只是在量体裁衣、因人设罪,其实是真正的违法犯罪,同时对外进行欺骗。

陈律师还提到了文件中的司法解释,2000年后两高又发布了好几个司法解释,“我们作为专职的刑事辩护律师,对这些规定都做过详细的研究,得出来的结论是,没有任何法律把法轮功定性为X教”。

陈律师说,办的案件越多,越能知道其中的残酷性和中共的无法无天,中共破坏它们自己制定的法律,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就是中共的公检法这些人,他们能充分实施这份文件所体现出的精髓,就是“全国公检法、安全部、司法部对法轮功进行残酷的镇压”。

中共将面临最后审判

国际刑事法规定,“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属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其中,灭绝种族罪被定义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行为。

“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意指“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例如政府或组织针对民众实施的种族灭绝,以及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等行为。

国际法规定,反人类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犯罪,不适用普通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限制,可进行无限期追诉;而且惩罚原则之一是“罪责自负”,不会因行为人是“执行上级命令”而免除责任。

自2002年起,一些法轮功学员向国际刑事法庭以及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澳大利亚、新西兰、台湾、韩国等众多国家的法院,以“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控告中共党魁江泽民、610办公室和曾庆红、周永康等多名中共官员。

2019年6月17日,英国“ 独立人民法庭”终审裁定中共犯下“反人类罪行”,认定中共对以法轮功学员为主的良心犯进行大规模活体器官摘取。

追查国际对大陆医护人员的电话调查显示,从2020年1月1日至7月16日,即使在疫情严重时期,中共各地医院“活摘器官”仍在继续,器官移植量依然可观。在暗访当中,部分医护人员为了吸引顾客,依然在宣传他们的器官供体来自身体健康的法轮功学员。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追查国际”)发言人汪志远呼吁:全世界各国政府、组织和一切正义人士要立即行动起来,全面追查和惩治中共的反人类罪恶,刻不容缓!这不仅仅是因为此等罪行必须惩处,更因为是拯救人类最后的道德良知!

同时,汪志远代表“追查国际”告诫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中共正在解体,对中共的全面清算即将到来。迫害法轮功是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都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责任。自首坦白、揭露黑幕、争取立功赎罪,是唯一的出路。

汪志远又强调,“追查国际”将一如既往,彻底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这是对神的承诺,永远不会放弃。

 

(转自新唐人)
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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