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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運輸理大男生被指攜摺刀、筆型玻璃爆破器 僱主證物品開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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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2 月 9 日有網民號召「三罷」在旺角堵路,警員巡邏時截查 19 歲當兼職運輸工的理大男學生,從他的背囊及腰包分別搜出卡片刀、摺刀及筆型玻璃爆破器等物品。男學生早前否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案件今(4 日)開審。被告的僱主供稱,被告當晚剛跟僱主及同事晚膳後便遭截查 ,他並非法參與示威,而搜出物品是他開工的工具,部份由公司提供。辯方指涉案筆型玻璃爆破器是可用作書寫的筆。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19 歲被告陳靖鋒面對兩項控罪,指他於去年 12 月 9 日在旺角彌敦道 612 號至 618 號好望角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摺疊刀及一張卡片刀;及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筆型玻璃爆破器及五指關節保護手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裁判官劉綺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辯方將傳召 3 名證人,包括聘用被告任兼職運輸的僱主夫婦。

警員供稱涉案筆型玻璃爆破器是救生筆

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吳德輝供稱,案發時他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當晚因網上有巿民號召「三罷」及堵路,他及同袍遂乘警車在旺角進行巡邏,約晚上 10 時半奉命到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當時行人路上聚集逾 50 名巿民,部份人戴著口罩及孭背囊,見到警車駛過會叫囂及發出噓聲。

吳續供稱,他下車後留意到距離約 5 米外有 7 至 8 人聚集,他與同袍上前截查,他負責截查被告,當時被告戴著口罩。及後,他在被告的腰包搜出卡片刀及一支筆頭有金屬尖端的救生筆,因可用來鑿穿玻璃,故為玻璃爆破器;另在被告的背囊搜出一把陶瓷摺疊刀及兩對手套,其中一對手套的關節位有硬膠,他將被告拘捕並帶返警署。

辯方盤問吳警員時,吳承認不清楚被告與該批人士是否相識。辯方續指,吳在其書面證供上沒有提及被告及其他遭截查人士在場曾叫囂,因為他們並沒有叫囂;吳不同意,並解釋前文已提及有人叫囂。辯方問吳有否替被告錄取背景供詞,吳表示沒有;辯方追問「學堂無教要攞背景口供咩?」吳否認,他稱有曾問過被告的職業,知道被告是運輸工人,但不知道是學生。辯方指,被告遭拘捕時是理大學生。

辯方續指,該支筆型玻璃爆破器實為一支可用作書寫的筆,吳則稱自己沒有留意,當時亦沒有試過是否可以用來書寫。吳曾經在控方主問時表示,他在拘捕時撿取被告的口罩,但在辯方的盤問下則稱沒有撿取。吳澄清他截查被告時曾要求被告脫下口罩以識別身份,及後叫他戴回口罩。完成搜身後,他拘捕被告時才一同撿取口罩及其他證物。

女僱主稱曾提醒被告要將刀跟身方便工作

女僱主黃瑞雲今午作供時指,她與丈夫一同經營運輸公司運送電器,主要運送雪櫃,她負責訓練及教導他。她曾要求被告自備利器拆箱,被告及後表示已準備好工具,並向她展示涉案刀,她提醒被告要將刀跟身以便工作。她確認曾親眼看見被告用涉案的「玻璃爆破器」簽收文件,指出該「玻璃爆破器」其實是一支筆,至於涉案手套亦由公司提供。

黃瑞雲續稱,案發當日被告需上班,被告於下午約 4 時下班後,與同事到她的家中,原本打算待其他同事下班後一同去吃飯,惟她「等等吓瞓咗」,沒有參與飯局,其丈夫、兒子則與員工一齊外出吃飯,她後來得知被告遭拘捕。黃瑞雲將於明日接受控方盤問。

案件編號:WKCC45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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