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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元朗衝突】社工劉家棟遭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囚一年 官:警推進時有權衝撞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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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復興運動成員、註冊社工劉家棟被指於去年 7 月 27 日元朗衝突中,擋在警方防線前,以身體撞警員的盾,阻礙警方推進。他早前否認一項阻差辦公罪受審,今(17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處即時監禁一年,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亦遭拒。署理主仼裁判官蘇文隆明言,社工要求警方減慢速度,與示威者保持距離等同要求警方背棄職責,放棄驅散,要求完全不合理。裁判官強調,沒有人可以阻擋警員的去路,正如沒有人可以阻擋警方追截劫匪。

劉家棟(23 歲)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7 月 27 日,在元朗安樂路與元朗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15781陳沛杰執行職務。

蘇文隆在判詞中表示,現場非法集結,示威者無權佔領車路,警方必須以合理武力驅散,恢復交通。警方不斷警告在場人士,惟人群未有散去,反而用強光照射警方、挑釁、向警方投擲雜物。而且現場有狀似記者的人徘徊,警方需要提防他們突襲。警方小心翼翼向前行,行動有成效,使示威者後退,但大伙沒有按指示離去。

蘇文隆強調,警方的職責不是與示威者一同非法遊行,警方需要驅散示威者,將示威者逼上橫街,人群才會逐步瓦解。因此,他認為警方有權衝上前推撞示威者,不然示威者怎會解散、現場秩序怎會恢復。過程中,部分人士被警方推撞倒地,身體有碰撞是不可避免,所有人必然預料會受傷,毋須他人提醒,此處沒有討論的空間及澄清的餘地,否則後果自負。

官:沒有人可阻擋警員去路

蘇文隆指,被告以較慢的步伐後退,用手撞盾,成功逼使涉案警員轉向左邊。他強調,沒有人可以阻擋警員的去路,正如沒有人可以阻擋警方追截劫匪。被告聽到警告卻沒有離開,被告的堅持不但為涉案警員帶來不便,而是根本性地打擊警員的工作,等同阻礙。

蘇文隆表示,現場警方以寡敵眾,警員必須團結形陣,惟被告破壞陣勢、入了陣形,打開警方防線缺口,拖慢及打亂警方推進,使致警方幾分鐘後才可以重整旗鼓。蘇文隆重申,警方的做法合理、合法、合比例,是處理現場困局的唯一方法。社工要求警方減慢速度,與示威者保持距離等同要求警方背棄職責,放棄驅散,要求完全不合理。

蘇文隆續指,被告身處現場必然目睹現場群情洶湧,而且被告作為成年人必定知道警方的職責,他的要求荒謬、不應該、更遑論有必要。 他裁定被告心底知道自己的阻撓是不必要且不應該,因此辯方指被告意在保護示威者安全離開的說法不成立。他裁定被告故意並成功阻撓正在正當及恰當執行職務的警員,裁定罪成。考慮到被告當時聯同 2 名社工阻撓警方,屬非小規模的阻撓,而且現場示威者眾多,情緒難以控制,被告等人的行為使警方行動難上加難。考慮到實際情況,判處即時監禁一年。

判刑後,辯方表示情況出乎預期,未有事前向被告索取上訴意向,要求休庭片段。及後,辯方在庭上透露會作刑期上訴,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申請遭拒絕,劉家棟須即時入獄。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為社工, 自小關心社會,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包括關注學生自殺情況及智障人士權益。辯方重申,被告案發時一心想只想將後面跌倒的示威者情況告知警方,而且被告當時曾經與示威者溝通,得知示威者有意離開,目的與警方一致,只要需時離去。被告身處現場,親眼目睹警方在上一輪推進時,有示威者被夾到動彈不得,他希望警方推進時能顧及情況。辯方又指,被告作為被工被定罪後已屬違反紀律,有機會被紀律制裁。被告被捕後右眼眼角有瘀傷、頸部受傷需要帶頸箍,已承擔了後果,希望法庭判處罰款。

辯方指被告當時手持社工證叫「我冇郁呀」

案件審訊時,辯方曾指,被告案發時曾經在警方防線前說話,但警員陳沛杰聽不到。被告的目的,是想協助示威者與警方溝通,警方向前推進時,被告與警方保持 2 米距離,他一直後退,從沒有停下,被告的身體並沒有碰到陳沛杰的盾牌。被告是遭一名持圓盾的警員推撞,他才被推入防線、碰到其盾牌。被告在防線內一直試圖舉高雙手,手持社工證並大叫「我冇郁呀」;惟陳沛杰不同意辯方案情。

案件編號:FLCC341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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