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閃電提堂後,林卓廷獲得保釋,將於3月9日再次應訊。他在東區裁判法院外,向聲援人士表達感謝,強調自己這宗案不是重點,重點是在內地被扣押的12位手足。他們今天的審判並無家屬旁聽,也沒有委託律師,可說是不見天日的黑暗審判。他希望大家持續關注與支持12名手足,也希望他們早日平安返回香港。
綜合港媒報導,林卓廷今日(28日)一早透過粉專在臉書上代爲公佈遭到廉政公署上門拘捕的影片過程, 被指涉及披露元朗“7.21”事件受調查人身份資料。林卓廷昨天晚上還在網上持續關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案,沒想到今日上午7時許自己再次被拘捕。
港媒報導,廉署人員表示,林卓廷是在去年12月至今年7月期間涉嫌對公衆或部分公衆透露一名正接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份,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對此,林卓廷在遭拘捕現場迴應稱,自己的行爲用意是指控警員公職人員行爲失當,並非《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所涉及的罪行,但卻仍遭廉署人員帶回起訴。林卓廷怒斥,“廉署已淪落到成爲政權打壓工具!”
林卓廷在今年8月26日就元朗事件、“7.6屯門遊行事件”等案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多項罪名,與香港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等15人遭捕,隔日獲得保釋;然而林卓廷保釋當日仍無畏港府政治清算,曾公開批評,警方與黑道勾結的事實,是港警講再多謊言都無法扭轉掩蓋的,並呼籲港人團結對抗林鄭領導的專制政權。
據瞭解,今年8月當時裁判官羅德泉給予林卓廷等人就2案開出不同保釋條件,由於林卓廷身負元朗與屯門2案,保釋條件爲需交出護照、簽證及不得離港等。
據《立場新聞》引述民建聯成員大律師馬恩國在1月表示,林卓廷曾“疑似披露負責調查『721元朗事件』的警司遊乃強正受廉署調查”,指此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
馬恩國還特別補充,林卓廷曾任職廉署,理論上應熟悉相關法例,知道相關指控可以輕易入罪。
目前已知,違反此法恐面臨罰款2萬港幣及監禁1年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