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希望之聲訊】也许很多人和我们一样,尽管上半年还未结束,就已经敢于断言今年最佳华语剧出现了,这部剧就是台湾公视与HBO合作的《我们与恶的距离》(下简称《与恶》)。
说它好,是因为它勇敢,它敢于要求观众去直面:死刑犯与死刑。
这是影视剧鲜少触及、常人鲜少深入的一个话题,而这个话题又必然地关乎到受害者、媒体公正、社会舆论、精神病患偏见等等问题,如此复杂,可是《与恶》诠释得很好。
《与恶》的内容核心,即围绕死刑展开:
社会上会发生一些少见但很极端的案件,如无差别杀人、幼儿园伤人等,这些犯罪者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与恶》中的律师王赦就专门为这些死刑犯辩护,人们既不能理解死刑犯的犯罪行为,更不能理解, 为什么会有人为这些死刑犯辩护。
而王赦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是要靠杀人来抚慰人心、保障我们的安全吗?
其实在我们的真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终其一生也绝不可能犯下具有死刑风险的罪行,也不会遭遇这种罪行的侵害,一生是比较平平安安的,那么一个和我们生活几乎没关系的事儿,为什么我们还那么关心?
因为死刑这个问题跟正义有最直接的关系
我们每个人在判断这个社会是不是一个值得去生活的社会时,最根本的还不是社会经济有多发达、能够带来多好的社会公益,而是,这个社会是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而我们关心死刑存废的问题,就是因为从死刑问题上可以折射出:
一、最根本的社会对正义的理解;
二、法律是否可以解决所有争端中的正义问题。
下面就结合《与恶》剧中的一些关键剧情,试着探索死刑与正义的关系:
01.判处死刑,社会就会变得更好吗?
一个相当普遍的认知是:“如果蓄意杀人却不用付出代价,这不是很不公平吗?”
站在这个立场支持死刑,其实就是一命抵一命的报复正义。同时人们又有这样一种直觉,即死刑能够降低谋杀率,如果一个社会上有死刑的话,似乎很多犯罪者就会因为害怕接受这样的刑罚而不去犯案。
要证明这种直觉是否符合事实,我们可以拿美国做样本,来做一个相对合理而直观的对比,也就是对比有死刑的州与无死刑的州的谋杀率变化情况。
从1990~2016年的数据来看,有死刑的州发生谋杀案件的次数从1990年的9.6%降低到了2016年的5.63%;没有死刑的州,谋杀率从9.16%降到了4.49%,所以总体上美国的谋杀率1990~2016年都是大幅下降的,但是没有死刑的州谋杀率的下降更快,1990年两者对比谋杀率相差4%,到2016年相差达到了25%。
也就是说,死刑并没有帮助降低谋杀案。
研究死刑与谋杀率的数据非常多,基本上当然会得出双方面的数据,但大家比较认可的一个常识就是,死刑与谋杀率其实没有关系。可能会有人反驳说中国是非常特殊的,对此我只能说,在谋杀率这个问题上,这个国家作为一个现代化国家没有那么特殊。
那么之所以认为死刑可以降低谋杀,我们应该保持死刑,这个观点背后其实是一种治理的逻辑,而治理的逻辑又存在两种基本观念:
在我们的文化中这一点比较特殊,我们一直延续下来的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家,认为一个县令既然作为父母官,我们信任他,他来整治社会,我们就不应该限制他整治社会的手段;
但是反过来,在北欧或美国这样的国家则认为,法律是人与人之间产生冲突的一个外在工具,是A公民与B公民有冲突了,法律作为工具来调节,那么作为一个外在工具,当然就要限制它的能力、应用场景、应用上限等等。
另外,一个国家若要废除死刑,自然就会有对于无期徒刑的保释制度和减刑制度的一系列完善,到底司法是完善了还是简化了,其实也很难说。
02.既然是一个罪人,为什么还要养着他?
“死刑有助于降低谋杀率”所抱持的其实是一种功利主义,而死刑的功利主义还有一方面,也是很多人无法接受无期徒刑的原因,比如像美国很多州会判一个人服刑300年、500年,远远超出人的寿命上限,于是人们就会质疑:既然这个人十恶不赦,也永远不会再来社会了,为什么还要花纳税人的钱在这个人身上?
比较夸张的一个例子是挪威之前的一名恶性杀人者,在街上杀了30多个人,被判处无期,挪威的监狱条件比绝大部分北京和上海的居住条件都要好得多,而这个犯人还在监狱里修奥斯陆大学的法律学位,数次上诉,说他在监狱里面得到的权益不够,监狱方面竟然也响应了他的上诉,扩宽他的囚房,增加了他的放风时间等等, 这个在中国人看来就很难理解了。
这里面其实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世界上有天生杀人犯这回事吗?
如果我们觉得一个人十恶不赦,应该立即消灭,那么,这个人就已经被我们定性了,这个性质就是“必然”,犯罪者作为必然犯罪者,我们就不应该去拯救他和花钱。
很多人是相信有必然犯罪者的,很多电影尤其是科幻电影就有描绘这种情节,就是用芯片和基因技术对天生犯罪者做提前干预,那就要讨论我们要不要做提前干预了。
也有一种可能是,我没有认为有天生犯罪者,但由于我们已经判他刑了,他还是个恶人,他也已经对社会失去了任何功用,那么继续用纳税人的钱养他就是浪费钱。
对于这种观点,我们不妨想象一下更多的现实情况,假如这个死刑犯是一个大科学家,或者是一个拯救过无数人的医生呢?假如他是一个在其他方面对于社会有非常大帮助的人,这个时候是不是该网开一面呢?
如果我们真的接受这种功利主义逻辑,那继续反过来想,植物人呢?一个人已经被判定无可能在医学上获得任何拯救了,假设还需要用纳税人的钱去养,是不是应该把这些人直接杀掉?
可见,如果我们用“一个人对社会还有没有用”来判断纳税人钱应不应该花在他身上,我们一定会做出非正义的行为,而死刑这个问题恰恰不应该从功利主义角度来判断。
当然你也可能觉得举科学家杀人或者植物人的例子是抬杠,你觉得这是一些极特殊的情况,而社会中大多数案件并不是这样。但在这个问题上正是要反向思考,我们日常生活的事情是看大数,而法律作为普遍主义原则,法律就是要在最极端、最偏离的样本中来获得社会规范的。
美国高法在去年判定的一个天主教徒应不应该给同性恋者提供商业服务这件事,是自由还是非自由,本身就是一个听起来特别极端的案件,所以法律原则还真就是在最极端的案件中来看到它原则的边界。
03.一命抵一命,有时只是多增加一个不幸
关于死刑,比功利角度更重要的角度是,死刑作为个人正义的手段——如果有人杀了我的亲人或者我,他难道不应该付出死亡的代价吗?
这是很重要的对等报复的正义观。最早的汉谟拉比法典就严格地执行对等报复,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例如一个建筑师修了一个房子,房子未来造成的任何损失他都要负责。即便这个房子在地震中震垮了,假设住在其中的家庭有一个女儿,房子震垮时压死了这个女儿,那么不是由这个建筑师自己来抵罪,而是建筑师交出一个自己的孩子杀死。 如果这个房子压垮了对方一家所有人,建筑师的一家都要被杀。
通过这个例子就可以看出,对等报复确实有它相当非正义的一面,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很快到罗马法的时期就不严格执行对等报复了。原因很简单,真实事件发生的情况远比对等报复规则要复杂,因为真实世界中有很多不确定性要素,比如运气就是其中之一,地震害死建筑师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而死刑又比其他刑罚更需要慎重,因为其它刑罚都可以矫正,罚钱罚多了、期限判长了,以后都可以再补偿,但是一旦判处死刑并执行死刑,就无法回溯,因为一个人死不能复生。
因此如果死刑真的是正义的,我们就必须针对死刑有一个universal law,即最普遍性的原则,能够说明到底什么人应该死刑,什么人不应该死刑;这个universal law必须能够覆盖社会上的一切复杂状况,在任何状况之下它的裁定都是正义的,因为死刑是无法再回溯补偿的。
但是显然,没有一种人为的law能够覆盖任何复杂情况,死刑施行对等报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不可能得出一个普遍性的原则来约束什么人该死,什么人不该死。
这个时候坚持死刑的人就会退一步说,我们定不出一个最平等的,那我们就让它高一点或低一点——要么就强化报复,就让一些可能不那么该死的人死了又有什么问题呢,要么就弱化报复,只让那种真正十恶不赦的人死,这不就完了吗?
我们再回看《与恶》中影院无差别杀人的李晓文案件,王赦在李晓文被处决后说了这样一段话:
李晓文的行为看起来就是一个真正十恶不赦的人了,可是为什么我们还会有开庭、调查、辩护这一系列麻烦的过程?除了找出原因之外,其实这个时候法律还要换一个视角。
假设是在农业社会时期,一家人杀死了另一家人的一个男性,导致那个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没了,按照汉谟拉比法典的执行,男性死了,我们需要把另一家男性也杀了,于是最后我们就得到了两个不幸的家庭。再比如这个人把另外一个人手弄伤了,按照对等报复原则,我们就把这个人手砍伤,我们就得到了两个残疾人。
也就是说,我们认为法律的核心:它要维护的正义不是对等报复,而是怎么让人恢复正常的生活。所以当一个家庭给另一个家庭造成损失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关注如何补偿,让这两个家庭的人都能够获得正常的生活,而不是关注我们怎么样能够产生两个不幸的家庭。
《与恶》中刻画的加害者家属就很能说明问题了——李晓文的家人从此破产、隐姓埋名,承受社会和自我良心的无期谴责,他们和受害者家属一样不幸。
法律作为工具,它其实就有两重功能,既可以作为惩罚,有它的报复正义,也可以调解争端,恢复正常的生活,有它的恢复正义。
04.我们更应该关注报复正义,还是恢复正义?
当然社会上是有某些特别恶性的案件,可能有人就在意报复正义,比如《与恶》中失去儿子的宋乔安所代表的受害者或受害者家人,就会主张你提恢复正义不重要,就要报复正义。
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应不应该这么做?
如果我们开了这个口子,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我们应该完全放弃恢复正义,仅仅追求报复的正义,那这个口子可不光要开给凶杀案件,也应当要开给很多很多的案件,接下来马上就会有一个问题:多大程度上的伤害,报复才可以算得上是正义的?
在之前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件里面,讨债的人用特别恶劣的方式侮辱了于欢的母亲,因此于欢在现场就掏出刀刺死了两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5年,争议极大。 我们先不说于欢是否该被判死刑,更重要的是之前的环节,就是于欢刺死了侮辱自己母亲的人,特别是在中国的传统文化语境下,于欢的行为是可以被认为正义的,虽然之后他要为正义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这是另外一回事。
再换种情况,如果我就是一个自尊心特别强烈的人,对方侵犯我的自尊,可能在他人看来这没什么,但在我看来真的就跟于欢的母亲被侮辱一样严重,我应不应该主张那个人被杀?
换句话说,伤害是有相对性的,伤害在不同文化和不同人之间,是高度不同的。
即使用死刑来维护个人正义,它一定不会关联到那个人的主观感受上,不能说他觉得他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就应该杀。
那这时候再引入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如果是一个没有背景的社会的中立人,这么一个人他又能不能来代大家做判断呢? 比如说在美国,任何死刑都由美国最高院的大法官来复核,我们用那九个人的判断来作为社会一个正义的准绳,我们又应不应该这样做?
确实很多时候就需要一个社会公益来裁决哪些情况最严重,那么此时死刑就已经不是作为个人正义的手段,而是作为群体正义的手段了。
我们经常说什么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从这个表述里面就能看出来,很多时候我们主张死刑,也不光是因为对方侵害了我自己,即使他侵害别人,我也真的很愤怒,因为我有同理心。在人类社会的死刑执行史上,确实绝大多数死刑不是为了去安慰直接的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庭,而是为了平息社会的愤怒。《与恶》中的李晓文死刑,最大的效果就是平民愤。
既然刚才说,人为的准则无法公义地覆盖社会所有复杂情况,问具体的受害者也不客观,所以需要由法官来扮演抽象民意做出判断,可即使这么做,还是有问题,那就是:人民的范围有多大,法官代表多少人?法官有没有可能扮演整体人类?
在大多数情况之下是不能的。
民意扮演的前提是,社会构成被二分为大多数善良的普通人和极少数危害全体的人,它的民意,就是要从普通人中选出那些极少数危害大家的人,并对其处以极刑。
与它相反的还有一个假设是,这个社会是由各种立场和利益不同的人构成的,法律是去调解这些利益。
现实中很多人对社会的基础假设都是第一种,即法律就是在维持大多数善良的普通人不要被这少数极其邪恶的人危害,所以当然会愿意赋予它执行死刑的手段,法官就扮演这些善良的人来判断是否该处以极刑。
可是很奇怪,为什么很多国家会这么容易就废除死刑?其原因就是他们相信这个社会是由各种立场和利益不同的人构成的,一个人的“危害”可能只是出于他不同于另一个人的立场或利益,所以社会就不存在抽象的统一民意。
但有一个领域是特殊的,这个领域就是国际法庭的反人类罪。
这里说的反人类against humanity,是类似于卡扎菲、萨达姆、南联盟的米洛舍维奇这些对内残杀或者犯种族屠杀的人,这个时候的死刑可能就真的最符合正义了,而这个死刑是由国际法庭的法官来代替全人类扮演抽象民意,这个民意是为了保障全人类的共同生存利益。
以上种种问题,其实都证明了法律是有边界的。这并不是说社会不能达成共识,只是说社会要达成的共识很难以法律来完整呈现,我们不能够把所有社会正义都交由法律来解决,我们也不能够想象法律扮演一个父母官的角色来调解一切。
最后,在了解以上这一切之后,如果有人仍然觉得还是该有死刑,那么你对死刑的捍卫很可能是出于直觉的正义,而不是出于道理的正义。
这也恰恰证明了,死刑作为一种直觉的正义,它的存在可能还真不是别人能用道理说通的一件事,那么下次当你捍卫死刑的时候,兴许你也不该用道理去捍卫,说我就觉得死刑可以降低谋杀,我就觉得一命该抵一命。
社会上其实很多无法用道理说通的事,不管我们在争死刑问题,还是科学问题,或者其他问题,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发现,说到最后你把道理说破天了,那个人也不会改变,因为他的看法,真正的症结并不在于科学、在于死刑之中,而在于这些之外、其他东西里面。 因此,我们要反思和关注的就不应该是这些问题了,而应该是在这些之外的问题了,当然在网上吵这些问题也是无用功了。
所以你看,不光法律有边界,道理本身也有边界,难以解决一切问题。
“为什么我们这些正常人,
不愿意多用一点心,
多用一点我们拥有的能力,
去帮助那些生病的人?”
——《我们与恶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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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