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璋涉诉案件情况说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人王全璋,原北京市执业律师,2015年被以涉寻衅滋事抓捕,2019年被以颠覆国家政权判刑,2020年4月5号被释放。
本人被释后,由于众所周知的流行肺炎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无法自主选择居住地点),本人在山东济南暂时居住,并居家隔离,在此期间,通过辖区民警向你院邮寄了本人涉诉案件(诉北京市振邦律师所拖欠律师费)未到庭的原因说明及案件进展问询。
2020年4月27日,本人回到北京,再次居家隔离。期满后本人数次前往你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但是发现你院因疫情的原因停止对外接待,本人根据你院提供的联系方式数十次给你院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
特邮寄说明。请承办法官联系。
电话:1861137894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领秀慧谷D-15-2-903
说明人:王全璋
控告信
控告人(受害人):王全璋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郭爱强: 天津市公安局 预审员
付 锐: 天津市公安局 预审员
(其他参与刑讯的犯罪嫌疑人正在确认之中)
控告事项:
1,对被控告人违法犯罪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2,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3日,控告人被以寻衅滋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颠覆国家政权三个罪名秘密羁押,在津安招待所(一武警训练基地)期间,控告人被审讯人员郭爱强、付锐等人(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正在确认之中)以侮辱谩骂、吐口水、搧耳光、长时间不让上厕所、睡觉不让翻身,从早到晚双手高举每天达15个小时,总共持续近一个月等各种手段逼供,郭爱强、付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特此控告。
控告人:王全璋
2020年7月6日
相关法律条款: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控告信
控告人(受害人):王全璋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盛国华 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 检察官
控告事项:
1, 对被控告人违法犯罪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2, 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7年上半年,控告人所涉颠覆国家政权案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被控告人对控告人威逼利诱,期间用粗俗难听的语言辱骂控告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涉嫌侮辱罪。
基于以上的事实,特此控告。
控告人:王全璋
2020年7月9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王全璋
受托人:程海
委托事项:
现委托程海作为本人颠覆国家政权案申诉代理人。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申诉控告。
委托人:王全璋
2020年 7月9 日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王全璋
申诉事项:
1, 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2017)津02刑初25号判决、天津市高级法院(2019)津刑终22号裁定;
2, 重审并改判申诉人无罪;
申诉人因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2017)津02刑初25号判决、天津市高级法院(2019)津刑终22号裁定。提起申诉,理由如下: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存在重大程序违法。
1、 原一审法院违反程序长时间拒绝申诉人会见家人聘请、本人认可的辩护人,强塞未经家属和申诉人认可的辩护人;
2018年12月26日,申诉人案件开庭,当庭宣布解聘辩护人,并重新委托辩护人,一审法官竟然当庭宣布:申诉人以辩护人阻挠庭审,继续开庭,在申诉人抗争之下,休庭后,强行推进庭审。
该项事实在一审判决书被法官林昆、周虹描述为“王全璋拒绝刘卫国为其辩护、并自行辩护”。
实际情况是:申诉人当庭解除委托后,另行委托辩护人,并提交书面申请,经过几次抗争,法庭休庭三至四次,仍然强行推进庭审(具体细节见庭审录像)。申诉人一直在激烈抗议,没有进行任何辩解,庭审根本没有正常进行。
2、 原二审法院侵害申诉人(原审上诉人)辩护权。
申诉人上诉后,二审法官郝宝利、缴治民等人多次会见申诉人,并试图说服申诉人接受其安排的律师,被申诉人拒绝后,2019年4月28日宣布维持原判。
该项事实被二审裁定描述为:“多次提讯王全璋,充分听取其本人辩解,联系其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但王全璋在会见律师后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为充分保障王全璋的辩护权,依照《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本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王全璋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并自行辩护。”
实际情况是,对二审法院所描述的“联系其指定的律师”,申诉人从未指定、也没有任何书面授权要求该律师为本人辩护,反而申诉人提交的辩护人名单被法官缴治民接受后拒绝汇报或安排,书记员傅捷拒绝记录申诉人提交辩护人名单的事实。
更令人发指的是,对一审法院明显的违反程序的行为,二审的裁定竟然认为一审“审判程序合法”。
在申诉人的辩护人的问题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无视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多次侵害辩护人的辩护权,造成审判程序上的极大不公正。
辩护权既是一项绝对权,司法机关必须无条件的保障,辩护权又是一项私权,公权力不能任意干涉。原一审二审的涉案法官公然无视这些法律规定,践踏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是构成案件重审的法定理由。原一审、二审法院长期限制或变相剥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歪曲表述庭审的事实,严重的违反案件的公正审判。
基于以上的事实及理由,提起申诉。
申诉人:王全璋
2020年6月24日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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