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嫌三年前在維園六四晚會現場刑事恐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星期四(3日)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該名記者不是誠實可靠證人,兩點定罪元素都不能成立,因此判黎智英無罪。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星期四下午抵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以及數名民主派人士,包括李卓人、黃浩銘、何俊仁、李永達亦有到庭旁聽。
黎智英2017年6月4日在維園六四晚會現場靠近音樂亭位置,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X發生衝突,因此被控「刑事恐嚇罪」。
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表示,涉案的記者X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作供時經常迴避問題,有時要律師多次提問才作答,又指他被黎智英指罵後,仍然帶着笑容,不相信是一個受驚的人應有的反應。
裁判官指,黎智英案發時對X所說的「『搞』你」可以有很多含意,舉例黎智英指控X騷擾他時,也是說「你成日『搞』我,我認得你」。
根據呈堂片段,事發時黎智英用手指指罵X,走開又回頭再罵,重複兩次,反映他沒有完整想過責罵內容,或許是衝動而爲。案中證據指出,X多年追訪黎智英,黎智英視爲滋擾,當時喝罵X的用語,可能是黎智英出於本能,一時激動及盛怒下的反應,不是有預謀、經計算的恐嚇意圖。
至於X的精神狀態,X案發後確診患適應障礙,裁判官對於症狀是否本案直接或間引致的後果,表示「甚有保留」。
裁判官認爲,控方無法證明黎智英有威嚇的意圖,也未能證明他的行爲令事主真心感到害怕及被威脅會受傷害,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
判詞並指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黎智英選擇不作供及不接受盤問,是其法律權利,不會因而影響法庭裁決。
黎智英被判無罪後離開法院時遭大批傳媒追訪,他沒有回答任何問題,便上私家車離去。
黎智英與東方日報記者衝突事件案發後,該記者X在2017年6月5日報案,警方將案件暫列作刑事恐嚇。期間《東方日報》多次發表文章批評事件。案件在今年8月受審。
據悉,律政司檢控人員和外間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皆不建議起訴,直到去年9月反送中運動爆發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力排衆議建議檢控。
香港施行「港區國安法」後,黎智英及其媒體成爲政權針對的對象。今年8月10日,香港警方以「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名,違反「港區國安法」爲由拘捕壹傳媒黎智英等7人。包括黎的兩個兒子以及多名壹傳媒高層,警方更派出2百警員大肆搜查蘋果日報大樓,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