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香港記協、去年612眼部中槍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樑頌恆,以及多位市民、「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等入稟高等法院五宗案件,投訴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星期四上午頒下判詞,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他指,由於侵犯人權投訴個案數量衆多,港府有積極責任建立一套有效的機制,可以讓受害人對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或私人檢控。
判詞指,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推翻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又指警員執行非祕密行動期間,應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以便受害人及目擊者認出涉事警員和投訴。
法官周家明又提到,現有的兩層投訴機制,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因爲投訴警察課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監警會雖然爲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因此裁定記協、楊子俊、魯湛思等五人勝訴。
24歲魯湛思是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的助理,魯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百步梯參與集會期間,在沒有使用暴力的情況下,被防暴警員近距離噴了3次胡椒噴劑。
51歲的吳康聯於去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與添華道交界橋底,被「速龍小隊」成員從後扯揹包拉跌,之後又被毆打。
至於陳基裘、郭卓堅及樑頌恆,法庭認爲即使他們在去年參與過示威遊行,但不認爲他們直接受到警員相關做法影響,故裁定他們敗訴。
記協主席楊健興期望港府及警方儘快依照法庭裁決,修正識別警員身份做法及完善投訴機制:「一些基本的人權保障,《人權法》入(裏)面保障的東西都不符合。今天裁決出了後,無論警方也好,律政司也好,會否去上訴,我們都希望他們立即去做一些改善的措施,如何迴應到今天法院的裁決。」
他又說,過去前線採訪記者面對警員言語或其它暴力問題,希望警員展示委任證可帶來制約,令警員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不能因爲別人未必識別到自己,而不當地對待記者。
民權觀察認爲,當局應就警員涉及隱藏編號而引起的侵犯人權事件,作出調查、懲處,以及向受害人提供合適的賠償,又要求政府與警方儘快改善投訴警方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