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星期日遭香港警方國安處人員以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等罪名上門拘捕。多位法律界學者批評當局引用一條過時的高壓法律以言入罪,質疑當局做法違法人權以及未有一視同仁、拘捕不同政見的人士。
香港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星期日在臉書發佈被捕消息,「9月6日無選舉日,變國安處上門拘捕日!」。譚得志原本當日中午後有一連串選舉宣傳活動,但一早警方國安處人員上門拘捕,理由是譚得志在6月底至8月在不同地區以防疫爲名;設立街站併網上直播,涉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條中的發表煽動文字,引發對政府的憎惡和藐視,及民間之間的不滿。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一電臺節目中表示,當年制定《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時,並無人權法案,也無《基本法》關於保障人權及言論自由,他認爲以目前的法律,有關條文不太可能符合人權保障:「用的字眼很寬鬆,所謂的言論、文字,若所謂的能挑起對政府的所謂憎惡、或者仇恨之類,就會納入,或你引起居民間不滿,都會中招。不同政見人士有很激烈的言論,單從字面來看都會中招。」
他又質疑當局執法未有一視同仁,拘捕不同政見的人士:「不同政見的人士,用很多激烈言論,單單用字眼去看,也可能會違法。大家會問,政府好像只針對反對政府的聲音,對於支持政府政見的人,無論多麼激烈罵另一方,也不見用這個條文采取行動,大家都會有很大的問號。」
對於有評論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是有界線,張達明認爲是混淆焦點,即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不代表可以用寬闊的法律去剝削有關自由,指出若要限制有關自由,法律一定要有足夠清晰度,亦要有合理性,不能容易令市民誤中副車或引起寒蟬效應等。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另一電臺節目中,則認爲警方所引用的法例是殖民地時期的高壓法律,可追溯至19世紀末,用來管制新聞自由,曾在67暴動時使用,形容屬過時法例。
他強調,目前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一定可以對政府作批評,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言論自由下,法院有足夠空間,訂出甚麼文字構成憎恨及藐視的標準。又說,香港每天有不同議題,社會都有不同意見,都可以引起不滿,他認爲法庭難以接受這般低的標準,估計案件最終不了了之的機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