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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區諾軒譴責盧偉聰卸責 追究警方殘害市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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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7日】(歐洲希望之聲訊)就香港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今晚(6月17日)會見傳媒,「澄清」上周三將示威定性為「暴動」的立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議員區諾軒嚴厲批評,盧的說法極不負責任,「意圖分化當日參與集會示威的市民,手法卑劣」。

區認為盧的說法誤導,多宗旺角衝突的法庭案例均明確指出,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一旦集結被定性為暴動,所有人都有被控為暴動的風險:「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而且,不少法律界人士早已表明,暴動罪的門檻甚低,三個人集結,即使沒有暴力成份,也可能觸犯暴動罪。

區諾軒重申,警方於6月12日的行動中發射逾150枚催淚彈、逾20發布袋彈及數發橡膠子彈,造成逾八十多名市民受傷,又向示威者頭部開槍,明顯使用過份武力。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及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日前高調支持警方執法。然而,很多新聞片段顯示,警方於執法期間多次違反《警察通例》。

區諾軒今日(六月十七日)提交多個動議,追究警方殘害市民責任:

一、6月13日(四)已提交緊急質詢,正待梁君彥批准在6月19日立法會會議上,要求警務處長盧偉聰交代武力指引等事宜;

二、根據《議事規則》第16(2)條,動議於6月19日立法會會議上討論「特區政府及香港警察處理本年6月12日及其後公眾集會的手法」休會待續議案;

三、動議根據《權力及特權法》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警方6月12日示威的執法行動。議案將於6月21日(五)內務委員會討論;

四、要求保安事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警方6月12日示威的執法行動。

區諾軒表示,現時的制度下,警察投訴先由投訴警察課內部調查,再由監警會監察調查和接納調查報告,監警會沒有獨立的調查權,令違規行為難以被追究。因此,他認為立法會是合適的平台,檢討警方於6月12日的執法問題,並提出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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