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7 月 28 日上環警民衝突,湯氏夫婦及 16 歲李姓女學生被控參與暴動的案件今(8 日)續審,被委派為本案證物員的警員作供時承認,將湯氏夫婦的對講機帶往檢驗後,一度延遲近 24 小時才將之交還證物房。他本稱是因當天事忙,後又改稱是因證物房無暇接收;他否認辯方指他臨時「作口供」,反指是辯方盤問令他憶起更多細節。
被告湯偉雄及杜依蘭除暴動罪外,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西環西源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各一套無線電收發機。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中,同意案發時警方在湯氏夫婦身上各搜獲一個型號相同的對講機,即 BAOFENG UVX9 PLUS 連耳機線。
證物眾多轉送葵涌警署處理
控方傳召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 3B 隊的偵緝警員 15010 何日新(音)作供,他當日負責處理 7 月 28 日拘捕行動中檢獲的所有證物,包括本案三名被告的物品。他聲稱當時需要處理超過 40 名被捕人士,約數百件證物,因港島總區存放空間不足而轉送葵涌警署處理 。在辯方盤問下,他強調處理證物時沒有混亂情況出現。他亦指證物於葵涌警署存放期間,自己一直保管房間鎖匙。但在辯方追問下,他承認無法確認是否有後備鎖匙。
負責證物警員透露曾把涉案對講機鎖在個人抽屜
另一被委派為本案證物員、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 3A 隊的偵緝警員 11937 陳友才(音)則供稱,他於去年 11 月 11 日,把本案證物從葵涌警署送返灣仔警察總部後,曾將案發當日檢獲的 5 部對講機,親身送交同位於灣仔的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作檢驗,其中 2 部屬於湯氏夫婦。惟他在取回對講機後,聲稱當時「有其他嘢做」,近 24 小時後才將對講機交回證物房,期間將之鎖在其個人抽屜。
辯方指陳自行保管對講機,而不即時交還予證物房,做法並不恰當。陳起初稱同意,後來在法官郭啟安確認下又改稱不同意,強調只需「儘快」交還便可。他續稱 11 月 11 日當天曾致電證物房,惟獲回覆指翌日下午才有空接受證物;及後再解釋,指他當時需要處理其他示威案件的證物事宜,才無暇交還證物。
辯方聞言即指陳本稱是他因忙而延遲歸還證物,後來突然改稱是證物房無暇接收,後者解釋是「剛才作出來」。陳不同意辯方的說法,指是「佢哋忙,我又忙」,澄清是在辯方的問題引導下才記起更多細節。辯方續指他的供詞並無說出究竟「其他事」如何比即時歸還對講機予證物房更重要。最後陳回應法官郭啟安的主動提問,澄清若當天證物房有空接收,他會即時交還對講機。
聆訊下午繼續。
案件編號:DCCC 87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