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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誣“藏武” 遭警打暴頭 港男無罪獲釋後律政司堅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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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樂文前年參與反《禁蒙面法》遊行時被警棍打到接受開顱手術。圖爲港警鎮壓畫面。(圖/美聯社)

【希望之聲2021年1月8日】(本台記者斐珍綜合報導)2019年 10 月香港《禁蒙面法》生效時,香港各區市民上街抗議表達不滿,。一名實驗室助理在屯門街頭遭警方攔查時遭警棍重擊至頭破血流,還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去年經審訊後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卻堅持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律政司發言人 6 日回覆港媒查詢時表示,就有關裁判官對該案作出無罪裁決,律政司已經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05 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起上訴。

據港媒報導,在實驗室擔任助理的陳樂文,身高只有 156 釐米,體重不足 100 磅,在 2019年參與反《禁蒙面法》遊行時在屯門街頭被港警攔查,雙方爆發衝突。陳樂文當時遭到身高 173 釐米的一名港警打到頭破血流,甚至在醫院接受開顱手術。

受重傷的陳樂文在事後反遭控藏有攻擊性武器。此案在近日開庭判決時,裁判官李志豪指出,鐳射筆非攻擊性武器,單憑被告裝束及持有鐳射筆,推斷他必然是有意圖傷人並不穩妥,故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裁判官說明,陳體重不足 100 磅,身高只有 156 釐米,而身高 173 釐米的港警,比陳壯碩高大許多,根本不需要用警棍暴打被告的頭部及身體,只需用雙手便能捉緊被告,不過該員警並不同意裁判官的觀點。

裁判官裁決時還進一步說明,27歲的被告陳樂文過去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因而相信他具良好品格,犯罪可能性較低。再者,陳的裝束及所持物品在示威現場屬常見,若藉此推斷陳可能會以鐳射筆傷害警察或其他人,這並非唯一且必然的推論,加上單憑裝束及物品斷定陳可能犯案的理由非常薄弱,因而裁定控方無合理疑點證明陳確實犯案,因而予以無罪釋放。

陳樂文在聽到裁判官“無罪釋放”的判決後與在場親友相擁。他表示,本來已做好心理準備面對牢獄之災,現時終於可放下心頭大石。他也表示目前身體已大致康復,暫時無後遺症出現。

 

責任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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