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發言人 6 日回覆港媒查詢時表示,就有關裁判官對該案作出無罪裁決,律政司已經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05 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起上訴。
據港媒報導,在實驗室擔任助理的陳樂文,身高只有 156 釐米,體重不足 100 磅,在 2019年參與反《禁蒙面法》遊行時在屯門街頭被港警攔查,雙方爆發衝突。陳樂文當時遭到身高 173 釐米的一名港警打到頭破血流,甚至在醫院接受開顱手術。
受重傷的陳樂文在事後反遭控藏有攻擊性武器。此案在近日開庭判決時,裁判官李志豪指出,鐳射筆非攻擊性武器,單憑被告裝束及持有鐳射筆,推斷他必然是有意圖傷人並不穩妥,故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裁判官說明,陳體重不足 100 磅,身高只有 156 釐米,而身高 173 釐米的港警,比陳壯碩高大許多,根本不需要用警棍暴打被告的頭部及身體,只需用雙手便能捉緊被告,不過該員警並不同意裁判官的觀點。
裁判官裁決時還進一步說明,27歲的被告陳樂文過去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因而相信他具良好品格,犯罪可能性較低。再者,陳的裝束及所持物品在示威現場屬常見,若藉此推斷陳可能會以鐳射筆傷害警察或其他人,這並非唯一且必然的推論,加上單憑裝束及物品斷定陳可能犯案的理由非常薄弱,因而裁定控方無合理疑點證明陳確實犯案,因而予以無罪釋放。
陳樂文在聽到裁判官“無罪釋放”的判決後與在場親友相擁。他表示,本來已做好心理準備面對牢獄之災,現時終於可放下心頭大石。他也表示目前身體已大致康復,暫時無後遺症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