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7 月 28 日上環警民衝突,湯氏夫婦及現年 17 歲女學生被控參與暴動等,案件今(9 日)續審。就控告湯氏夫婦的無牌管有對講機罪,昨日控方欲傳召三名通訊辦人員作供;惟辯方指他們的調查行為在法律下並無刑事豁免權,質疑他們作供時,很可能提及自己曾「管有」涉案對講機,而自招犯罪,認為法庭應警告他們相關風險。控方今早回應,律政司司長決定向三名證人發出免予起訴書,即使有人提出私人檢控,律政司司長亦可介入再撤控,所以三名證人並無實質被控風險,法庭毋須對證人作任何警告。辯方反駁指律政司免起訴與介入再撤控兩個決定,都可被司法覆核,更有合理勝算足以獲得覆核許可,質疑控方無所不用其極、縱容非法蒐證。
法官郭啟安表示需時考慮陳詞,而早前辯方律師已向法庭於本日下午請假,案件押後至明早再續。
控方:不會起訴、可撤銷私人檢控證人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昨午向法庭陳詞,指在恰當詮釋《電訊條例》下,通訊辦的調查人員並無刑事豁免權(詳見相關報道)。而他們於法庭上作供,有極大機會提及他們曾「管有」或「使用」涉案兩部對講機;按照控方的立場,所有無牌管有或使用涉案兩部對講機的人,都會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因此三名通訊辦證人作供時,可能自證其罪(self-incrimination),要求法庭在證人作供前給予警告,提醒證人相關風險及索取獨立法律意見。
控方曾表示需時研究,申請押後半天,今早由律政司外聘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回應,指昨日剛獲取律政司司長發出的免於起訴書,表明三名證人只要誠實、全面作供,就不會被起訴。即使有人就三人的作供內容提出私人檢控,律政司司長亦可行使法律權力介入案件,再撤銷檢控。控方認為,任何人在律政司作出免予起訴決定後,仍提出私人檢控,是濫用程序。
辯方或提司法覆核:控方無所不用其極、縱容非法蒐證
潘熙即時指出,律政司司長發出免起訴書的決定,屬於濫用程序或程序不公,可被司法覆核挑戰,而辯方亦積極考慮提出覆核。他指控方本來有合法的途徑蒐證,例如安排擁有相關牌照的人員調查,或將涉案對講機交由政府部門調查。而律政司臨時補發免予起訴書的方法,是包庇、縱容執法人員以非法方式搜證,「無所不用其極將我兩名被告人入罪」。
潘熙亦指出,假如律政司將來介入通訊辦證人供詞涉及的私人檢控,再撤銷檢控,這個決定同樣可以被司法覆核。而他亦已收到兩名被告的確實指示,屆時將會提出覆核。所以辯方認為法庭要警告通訊辦證人,即使有律政司不提控保護,法庭亦要進一步提醒證人,決定被司法覆核的風險。
法官郭啟安向辯方了解湯杜夫婦就司法覆核的提訴權(locus standi),潘熙舉例指,如果他們提出私人檢控,而律政司作出介入代替兩人檢控,該案的結果便直接影響到兩人的利益,故湯杜夫婦有足夠提訴權。
法官郭啟安表示需時考慮雙方陳詞,而早前辯方律師因要處理其他示威案件,已向法庭請假,案件押後至明早再續,屆時郭啟安將決定是否於通訊辦證人作供前,向他們作出警告,提醒其被控風險。
律政司檢控官堅拒回應是否「知情不報」
昨午控方表示首次聞說相關案例,申請下午休庭以作研究。辯方則指相關案例已到達刑事檢控專員的層面,質疑控方竟然不知悉。
辯方今再追問,究竟負責主問通訊局證人的律政司檢控官,是否明知有不利案例,但故意不向法庭提出。辯方強調此舉並非要追究個別人員,但提出相關觀點是控方責任。若確實控方人員故意隱瞞,將會影響未來司法覆核基礎,及影響本案訟費命令。惟郭棟明數次代替其隸屬律政司的副手回答,指該問題「無關痛癢」。但控方同意律政司作為檢控機關,對該案例應知情。
案件編號:DCCC 87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