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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赴湯杜火」暴動案 辯方要求法庭警告通訊辦證人或犯罪 控方申緊急休庭商討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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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7 月 28 日上環警民衝突,湯氏夫婦及 16 歲李姓女學生被控參與暴動,案件今午(8 日)續審。控方就湯氏夫婦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欲傳召三名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的調查人員作供;惟辯方甫開庭引用案例,指出通訊辦人員的調查行為或包括「管有」及「使用」,可能觸犯湯氏夫婦被控的同一罪名,故認為法庭在三名通訊辦證人作供前,對他們作出警告,提醒他們的供詞有可能導致「自證其罪」(self-incrimination)。即使律政司不作檢控,相關證人或可能面臨私人檢控。

控方表示首次聞說相關案例,申請休庭至明早以作商討。辯方則指相關案例已到達刑事檢控專員的層面,質疑控方竟然至今亦不知悉。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准許控方押後至明天早上,再處理此法律問題。

辯方質疑通訊辦人員無豁免權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向法庭陳詞,指根據《電訊條例》第 8(1)(b)條及第 20 條,任何人士未獲特定牌照而管有或使用任何無線電通訊器具,則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而第 3 條則指,本條例對「官方」無約束力(即「官方」可獲豁免)。

「官方」的定義,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 8 第 1 至 2 段,是除個別項目外,意指香港政府。辯方指此定義不應引申為所有公務員,或代表政府行事的人,否則將達致荒謬結果,例如代表郵政署的郵差在派信時無牌使用對講機,亦將不受《電訊條例》規管。再者,通訊辦是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成立的獨立法定機構,當中第 3 條訂明,通訊事務管理局並不享有政府的任何地位或豁免權。

潘熙續援引律政司司長訴曾健成及另一人的案件,當時裁判官曾裁定通訊辦人員並非「官方」人員,故不享有刑事豁免權。據悉,律政司正就該案向高等法院上訴,但審期未定。

證人或自證其罪 可被私人檢控

就本案而言,辯方認為三名通訊辦證人的證供極大機會提及他們「管有」或「使用」涉案兩部對講機;而控方本案的立場,是無牌管有或使用涉案兩部對講機的任何人都會干犯相關罪行,因此三名通訊辦證人於法庭作供時,可能自證其罪,故要求法庭在證人作供前給予警告。

潘熙又特別提到,近日有數宗私人檢控案件獲法院受理,即使律政司不作檢控,相關證人仍然可能面臨私人檢控。

案件編號:DCCC 87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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