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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法文名字后如何恢复原中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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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问:我在加入法国籍时,选了一个法文姓名,原来的中国姓名就没有再用。 但最近回中国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使用法文姓名很不方便,想再改回原来的姓名。请问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律师:法国法律规定,拥有法籍的成年人只要有正当理由,均可要求改变姓名。例如:

– 发音困难或有贬义的姓名
– 外国姓名
– 著名人物的姓名
– 已经消亡的姓名
– 易与其它名称混淆的姓名

另外,针对未成年人改变姓名的情况有如下要求:

A )13岁以下的子女可随父母改变姓名,改变未成年人的姓名应征求得到监护人(父母)的同意或法官准许。

B)改变超过13岁的未成年人的姓名还应得到其本人的同意。

申请改变姓名的手续如下:

– 向司法部或大审法院的检察官提交更改姓名的申请。
– 在宪报(Journal Officiel)和当事人居住地的法律告示报上公布更改姓名事宜。

该公告应注明:

– 出生证上记载的民事身份,包括姓名、出生地点和日期 。
– 住址。
– 更改后的姓名。
– 子女姓名是否随父母更改。
注意:身居国外的当事人无需履行上述公告义务。

每个申请还应分别向司法部或大审法院检察官提供以下文件:

– 刊登在法律告示报和宪报上的更改姓名启示。

– 申请人及随之更改姓名的未成年人的出生证。

– 法国国籍证明。

– 13岁以上子女同意更改姓名的书面声明。

– 司法部针对成年人出具的无犯罪证明(Bulletin n°3 du Casier Judiciaire)。

– 变更姓名的申请书,理由和相关证据。

– 未成年人监护者或法官同意更改姓名的书面准许。

当事人提交完整文件以后的相关程序为:

– 司法部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可要求当地大审法院实施调查或征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

– 获得批准的申请将由总理和司法部长签署法令,并在宪报上发表。

– 大审法院检察官或法国驻外领馆会把刊载在该法令的宪报寄给申请人。

– 在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大审法院检察官或使领馆应将拒绝信寄给申请人。拒绝信应阐明理由。

– 被拒者如有新的理由可向主管机构提出行政复议或在两个月内向巴黎行政法院提出起诉。

– 对更改姓名提出异议者可在法令公布前向司法部民事司阐明理由。

– 在法令公布后,异议者可在两个月内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起诉。

– 在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前往最高行政法院纠纷处开具无异议证明,并据此要求检察官改正相关的民事文件记录,如出生证,结婚证,身份证和护照等等。

文/匡正义

责任编辑: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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