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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義士」認襲警否認拒捕 罪成還押候判 官:被告頑強反抗令自己頭破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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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9 月 15 日北角衝突中,身穿「岳」字灰衣、被網民稱為「岳義士」男子陳以晉,被指持棍襲警並協助 3 名示威者逃走,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抗拒警員共 3 罪。他早前承認首兩罪,上周四否認抗拒警員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判官香淑嫻今午(15 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 6 月 30 日判刑,期間須還押監房看管。裁判官指出,事發時被告掙扎反抗,警員用警棍打被告大腿肌肉,使他無法掙脫逃跑,實屬合理武力;又指「被告頑強反抗令自己頭破血流」,認為他當時神智清醒蓄意反抗,並不是自衛行為。

求情透露事後送院始發現腦內有先天「水囊」

裁判官宣讀裁決後,被告走進犯人欄,坐在公眾席的母親向他揮手道別,雙手合十,坐在母親身旁的女友亦不時以紙巾拭淚。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在事發後送院,始得知腦內有個先天「水囊」,若然當日腦部受創位置稍有偏差,則會有生命危險。

裁判官於裁決時說,4 名警員證人是「講真話」,事發時被告用鋁棒襲擊警員,警員用警棍打向其上臂阻止,但被告頑強反抗逃跑;被告把背包拋入圍欄,嘗試攀過圍欄逃走,只因未成功才跌回路上。被告「跌跌撞撞」仍要逃跑,不肯就擒。警員用警棍打他並把他摔在地上後,他仍不肯放開警棍,3 名警員把他壓在地上後才放手,但仍掙扎。裁判官說,被告行為令警員相信「一日未上手扣,一日就會逃走」,並要從後鎖上手扣方能令被告就擒。

官指被告掙扎反抗 警用棍打大腿屬合理武力

裁判官續說,被告當時清楚知道警員因其襲擊行為追捕他,其後有 3 名警員介入,遭截停時亦知道將要被捕,但他仍要掙扎;警員用警棍打被告大腿肌肉,使他感到麻痺痛楚,無法掙脫逃跑,實屬合理武力;而醫療報告顯示大腿受傷位置只是紅腫。

裁判官續指,追捕期間警員曾發出口頭警告,被告必然理解須束手就擒,但沒有理會並掙扎,緊握雙手和十指緊扣,顯然是拒絕讓警員從後鎖上手扣。裁判官說,警員面對孔武有力、屢勸不聽的施襲者,不能循循善誘向被告解釋背後的理念;被告十指緊扣拒絕上手扣,警員不得不施以胡椒噴霧及以點型壓方式將他制服。

裁判官說,「被告頑強反抗令自己頭破血流」,當時他十指緊扣及大叫自己名字不上於一次。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神智清醒,蓄意頑強反抗,並不是自衛行為,遂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稱被告已反思衝動行為

辯方向法庭呈上求情信,稱被告事後不斷反思自己的衝動行為,而且從醫生口中得知腦內有個先天「水囊」,若然腦部受創位置稍有偏差,則會有生命危險,知道自己令父母擔心,感到十分抱歉。被告願意承擔後果,望法官能從輕發落,給予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另外,被告媽媽指他們一家六口關係融洽,被告熱心助人,是次案件乃屬情急衝動下的行為,而他出院後身體虛弱,望法官輕判。

被告的中學校長、老師、教會牧師及議員也有為被告分別撰寫求情信,指出被告為一名關心社會事務、有責任感的年青人,本性不壞,惟這次在電光火石之間鑄成大錯,又指他已從是次事件反省自己。

官被告行為屬較嚴重襲警     慶幸警員穿防暴裝備方沒有受傷

裁判官表示,被告當時行為屬較嚴重的襲警行為,以鋁棒襲擊警員頭部5下,力度不輕,「支鋁棒都攣埋」,指被告當時是防礙警員追捕其他人或無故襲擊;又說慶幸警員身穿防暴裝備,被告亦無?著裝備以外的地方打,才沒有造成傷害。

裁判官指,襲警罪可判處監禁,但基於被告年輕,法庭可考慮索取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報告,但指被告面對的襲警罪有加刑因素,強調「大人的話就唔係短期監禁」;現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押後至 6 月 30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看管。

被告陳以晉(19 歲,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警務人員共 3 罪,指他於去年 9 月 15 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 5327;在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鋁棒;以及在同日同地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7678。

案件編號:ESCC214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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