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11 月,網民發起「和你塞」行動,有人於港鐵灣仔站阻礙列車開出,與在場休班警長爭執。一名 18 歲男生當時與警長口角,及後警方到場並在男生背包搜出一把刀。男生早前否認一項《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䆁放。裁判官林希維在裁決後斥訓男生,作為名校生卻在港鐵月台上大聲講粗言穢語,要求他先「修身」再「平天下」,多讀書、好好反省。
裁判官在裁決後教訓被告,雖然罪名不成立,但片段清晰可見被告在港鐵月台上大聲講粗言穢語,質問被告作為名校生,「對唔對得住學校同父母?」裁判官又指,被吿以「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為做人宗旨,又聲稱案發時「有手足畀人恰」要幫忙,「但你又有冇聽過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修身唔係而家講嘅減肥,而係思想行為。如果處理唔好自己思想行為,就唔好出嚟平天下啦」,並建議他多讀書。裁判官強調對於被告的政治取態,無仼何看法,法庭亦不會做道德審判,是因為被告年輕才會花時間說教,希望他多多檢討。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出,刀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本案的爭議在於被告管有刀是否用作傷人。被告承認當日參與不合作運動,案發時正值上班時間,案發地點在港鐵月台,難以想像刀在該場境有正當合理用途。但被告是一個刀具愛好收藏者,經常帶刀出街,而涉案的刀在案發時刀鋒被收起,放在密實袋內再放在背包,被告從未出示過刀。而且呈堂片段可見,被告即使情緒高漲,但仍沒有用刀,因此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管有刀是意圖傷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而在較早前庭審期日間,被告麥芸端(18歲)作供時指,當日打算參與「和你塞」活動,但打算「塞完就走」。他於涉案列車內聽到另一車廂有人叫囂,指「打人呀」,他原本打算「睇定啲」,但及後見到三名女生和休班警長鄺超然爭執,三人不斷指控鄺打人,他看到其中一名女生口角有血漬,「見到一個所謂嘅手足畀人恰,自不然要幫個女仔攞返公道」,他便到月台和鄺超然口角,希望纏住他不讓他離開,直到警察到場,同時防止鄺再次動手,他強調他無打算動手,「深知道理係我哋個邊,我唔會做錯嘅嘢對自己不利」。
自小迷上刀 刀如藝術品 是其護身符
被告指自己自 12 歲中一時無意中從 Youtube 見到製刀的影片,覺得吸引自此迷上刀,認為刀是藝術品,因而開始儲錢買刀。15 歲時,買了一把 Victorinox 瑞士軍刀,並在刀上刻有「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他偶爾會將刀帶返學校炫耀。惟有一次遭同學舉報,被訓導主任沒收。當時訓導主仼只表示他帶危險品回校違反校規,他曾理論刀不是危險品,但訓導主任無再解釋便收走刀,他及後再儲錢買了涉案摺刀。被告多次形容涉案的刀如同「護身符」,感覺好似「有舊好正嘅嘢係身邊」,強調「美好的事物」在身會令他有安全感,因此會將刀帶在身邊。
被告在控方盤問表示,「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是他其中做人原則,但否認有需要時會「拔刀」,他指有關字句只是比喻,提醒他有適當的時候幫人,又稱只有古代俠士才會真的拔刀,不認為刀是危險品,「如果係危險品就唔會係大商場出售,如果唔係咪好多人中伏?」他同意涉案刀峰利、能傷人,但不同意刀製造出來是用以傷人,「唔相信咁大國際牌子會係香港街頭賣違禁品」。
涉案的刀於案發時以密實袋包好,再放到背包,被告指刀的刀盒已被丟棄,他如此包裝是雙層保險,無預計過當日會與人起爭執,更非無意圖用刀傷人。他稱他曾經在露營時用收藏的刀切水果及肉,「果汁同血肉污染佢(刀),覺得好對唔住佢」,因此他不可能想用刀插人沾污其刀;又表示若他想用刀傷人,直接放於褲袋更方便,他以密實袋作雙層保險,是以防自己想動手時隨便拿出刀,以及防止被人冤枉他想用刀傷人。
控方質疑愛刀應收藏家中
控方陳詞時質疑被告若然深愛該軍刀,應該放在家中收藏,又指被告承認用密實袋包著刀,是以防自己想動手時隨便拿出刀,指被告有意圖用刀傷人。辯方則強調,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有用刀傷人的意圖,而片段中未見被告想與他人動手,更無捉住涉案休班警長。被告自小喜愛刀,刀是被告的寶貝,而且被告亦表明,以密實袋包著刀,同時是防止被人冤枉他想用刀傷人。
辯方另外傳召被告讀中學時的駐校臨床心理學家,指出被告有專注失調及過度活躍症,自少便喜歡刀、金屬及鐵,並儲錢買刀。被告經常將刀帶回學校炫耀。她確認訓導主任曾收走被告的刀,被告當時非常不高興。
休班警長不滿阻列車 扯三女生口罩
而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長鄺超然今早作供時指,案發上午約 8 時半,他正乘撘港鐘前往金鐘,到警察總部上班。列車到達灣仔地鐵站、乘客下車後,列車的門幾度關上又打開,有乘客鼓燥並鬧道「唔好阻住我哋放工啦!」鄺超然走近車門,見到有 3 名女生用身體阻塞車門,他到月台與三人理論,惟無人理會,鄺超然便扯下三人的口罩,「想阻嚇佢哋,唔好阻列車」及後三名女生便指罵他打人,旁邊亦有人指稱他打人,他遂要求在場港鐵職員報警。其時,他旁邊亦有 5 至 6 名年輕人包圍他,當中包括被告,並輪流用手機影他、用粗口指罵他,而被告亦有與路人爭執,及後警方到場,將他們帶到地鐵站內警察報案室。
案件編號:ESS37778/2019
被告麥芸端(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