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8 月 10 日尖沙咀發生衝突,防暴警察在清場期間,衝前拘捕一名白衣女子,其後指她以雷射筆照向警員眼睛,控以襲警罪。女子否認控罪,案件今(1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指出,控方呈交的雷射筆證物相片與呈堂實物長度不一樣,裁判官看完亦同意兩者有明顯差别,要求控方解畫。控方及後一度要求不將雷射筆呈堂,明言沒有明確證據顯示呈堂雷射筆為當日被告使用的雷射筆。此外,聲稱受襲警員承認在拘捕被告時,沒有從其身上搜出雷射筆,惟他強調親眼目暏被告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並射中他的左眼使他流眼水。
被告郭麗芬(28 歲)被控於去年 8 月 10 月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朱冠強。被告在案件首次提堂時報稱任職空中服務員,現為金融經理。
雷射筆證物相片與呈堂實物長度有異
案件今審理時,辯方先在庭上指出,控方呈交的雷射筆證物相片與呈堂實物長度不一樣。相片中的雷射筆長 12 厘米,惟實物卻長約 15 厘米,有明顯的差別。裁判官陳慧敏看完照片及實物後,同意兩者長度有異,指示控方須傳召處理證物的警員出庭解釋。
下午再開庭時,控方表示不打算將雷射筆呈堂,裁判官追問原因,控方明言沒有明確證據顯示呈堂雷射筆為當日被告使用的雷射筆。控辯雙方亦透露警方曾為雷射筆作 DNA 鑑證,但沒有得到仼何結果。裁判官表示,應交由法庭裁決呈堂雷射筆是否就是被告於案發時使用的雷射筆,但控方必須解釋為何呈交的證物相片與實物長度不符。
警稱遭雷射筆照射左眼「眼前一白」
控方隨後傳召聲稱受襲的防暴警員朱冠強出庭作供。朱冠強指,案發當晚 8 時許,尖沙咀彌敦道近金巴利道一帶有約 300 名示威者堵路,他的小隊奉命到場掃蕩。警方先推進及掃蕩了一輪,示威者及後停止堵路,警方打算撤退。示威者見到警方停止推進後,現場氣氛稍有緩和,約 50 名溫和的示威者靠近警方。突然,穿白衣的被告用綠色光雷射筆照射他的頭部約 10 秒,期間其左眼被射中,使他的左眼「眼前一白」並流眼水。被告隨後再度以雷射筆照射警員,又射中他的頭部,他與另一名同袍隨即靠近被告,嘗試截停她。
朱續供稱,被告發現他及同袍後轉身急步逃走,他追截被告,混亂間雙方一同倒下。被告跌倒後仍爬走,爬至莎莎化妝品店外停下。他為被告鎖上手扣,並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將其拘捕。
朱冠強承認拘捕被告時未能在她身上搜出雷射筆,但他強調案發時只有被告一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亦只有被告身穿白衣,因此他在被告首次照射時已鎖定被告。他親眼看到被告一直手持雷射筆,即使倒地爬行仍手握雷射筆,惟當時情況混亂,不少示威者在他追截被告期間用傘攻擊他,故他沒有留意被告何時掉下雷射筆。
警未有準備妥當 一度休庭截圖
案件今日開審,惟警方先因沒有將呈堂片段截圖,需一度休庭超過半小時處理。及後又被發現在影印證物之一的雙面法律資訊卡時,只影印了其中一面,需於審訊途中重新影印。最後更因在截圖時沒有截下相應的片段時間作參考,而要提早完結審訊。裁判官一度不滿「點解控方好似乜都未準備好」,批評「做法極不理想」。
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KCCC2112/2019